一个近期热议的问题:“私募基金+信托+合伙企业”架构的税务处理
来源:Tax Horizon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4-10-29 | 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言】如下案例中的“私募基金+信托+合伙企业”架构的税务风险点在哪些地方?如果要补税,税率是20%还是35%?原因在于?


资本交易税收可以理解为资本市场上与资本运作、投融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既包括企业改变法律形式、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并购重组中的涉税事项,也包括股票减持、股改、分红派息、送转股、增资、减资、企业清算、股权代持、对赌协议、股权激励等交易中的涉税事项。


近期,由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主办,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诚嘉益(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资本交易税收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高校、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大型上市公司和财税专业媒体的50余位专家,就资本交易税收政策和税务实操要点等问题展开讨论。与会专家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到了向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的阶段,相关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基于业务实质合规处理有关涉税事项,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案例揭示:处理不当带来诸多税务


风险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分享了一个上市公司实控人补税的案例,引发了与会专家的广泛讨论。


Y上市公司披露,其实控人周某搭建了一个“私募基金+信托+合伙企业”的架构,通过该架构最终持有Y公司股份。具体来说,周某通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G信托产品,并通过该信托产品间接投资B合伙企业,从而间接持有S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根据S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约定,S合伙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B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仅向其普通合伙人D公司分配利润1元,剩余所有利润归G信托产品所有。周某作为G信托产品的唯一最终权益人,有权通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G信托产品享有B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


Y公司相关公告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周某通过S合伙企业设置该持股架构,主要系基于税务筹划考虑,通过该持股架构可降低S合伙企业减持Y公司股票的税务成本。


“从税收政策适用合理性和搭建目的的角度来看,周某搭建的持股架构存在税务风险。”吴健分析,Y公司公告引用的政策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周某为个人纳税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Y公司由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导出周某可以通过该持股架构降低税务成本的结论,并不恰当。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S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在搭建目的方面,Y公司公告称该持股架构“主要系基于税务筹划考虑”。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开展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活动,均可能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吴健说。


根据Y公司披露的信息,周某最终缴纳了股票减持收益相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像周某这样搭建不合理持股平台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郝龙航也分享了类似案例。郝龙航认为,资本交易业务较为复杂,于企业而言是一项“系统工程”,环境因素、参与主体、交易动因等都将对资本交易税收产生影响。比如,有的企业受利益驱动虚增利润或滥用税收优惠,有的企业在设计交易架构时未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还有的企业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政策的理解不够准确,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企业的资本交易存在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