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概述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适用对象
(一)应当评价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二)自愿评价
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3.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5.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三)不参加信用评价
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具体内容
(一)评价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
2024年新变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2.直接判级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1)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4)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5)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二)信息采集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1.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2.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1)外部参考信息主要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仅在纳税人信用信息中记录,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2)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可以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三)纳税信用级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M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M级纳税信用:1.新设立企业。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常见失分项列举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5分;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扣3分;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扣3分;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 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扣3分;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扣5分;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缴纳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扣5分;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扣3分;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缴纳的(按次计算),扣11分;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3分;
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扣11分;
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扣5分;
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扣11分;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扣11分;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扣11分;
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扣分标准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扣分标准为: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注意: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五)评价时间
1.结果公布: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如2023年信用等级结果,2024年4月底前评价结束,结果应用周期:2024.4-2025.4。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信用复评: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1)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3)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如某企业2023年6月1日注册,满12个月后即可申请复评,有评定结果,结果可以应用在享受优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3.信用补评:纳税人可待下列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1)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
4.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5.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信用等级对纳税人的影响
纳税信用级别A作为纳税信用级别的最高级别,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六)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可评为一类或二类出口企业,享受加快办理出口退税政策;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纳税信用级别D作为纳税信用级别的最低级别,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 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四) 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 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以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九) 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
(十) 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十一) 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D 级纳税人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3号)
(十二) 不得成为退税商店。(总局公告2015年41号)
(十三)不得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税总函〔2016〕638 号)
(十四)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D 级纳税人不得享受。(财税〔2016〕52号)
(十五)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如果被认定为 D 级纳税人,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财税〔2018〕13 号)
(十六) 申请注销时,不能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总发〔2018〕149 号)
(十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 D 级不能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八)不能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九)不得申请“税银互动”贷款。(税总发〔2019〕113号)
相关文件及政策要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
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1.背景
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
2.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4.更新发布《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和《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
5.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6.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1.“两增加,两调整”。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注3),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注1)、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注2)。
2.更新《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注1:从原来的近一年内改为近三年内,即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注2:对D级纳税人,原来是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15号公告以适当“扣分”代替原来的“保留2年D级”。即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注3:增加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15项(注3)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注4)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直接判d(注4)
2.符合注3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3.符合注4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4.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6.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7.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废止)
2.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废止)
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十二)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及解读(M级纳税信用级别),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1.对《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2.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即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3.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4.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
5.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如果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十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升级优化后,系统可实现动态调整指标信息的自动采集和动态调整任务的自动发起,以减轻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有序公开。目前,B、C、D信用级别只供纳税人自我查询,税务机关不主动对外公开,税务机关暂不存在调整B、C、D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的问题。
(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税务机关刚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就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发生。
2.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9号公告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在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日常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
3.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标准为: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4、050204、060304),原扣分标准为: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3分,最多扣4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附件:1. ____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
2.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信用等级对发票分类管理)
(十六)《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 〔2016〕 2798号)
(十七)多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1.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3.关于起评分
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该款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废止)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4.关于评价范围
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已废止)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5.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6.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注: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废止)
7.关于D级评价的保留
(1)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该项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废止)
(2)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3)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8.关于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
(1)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确定和发布,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
(2)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或子网站)汇总公布管辖范围内的A级纳税人信息。由于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情况通告,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并层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3)在评价结果公布前(每年1月至4月),发现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已注销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评价结果不予发布。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等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废止)
2.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废止)
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2.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3.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主要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仅在纳税人信用信息中记录,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可以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评价指标》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仅记录,不扣分,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涉及处罚金额的,采取按百分比数值递进方式计算扣分值。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直接判级,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关于分值设计,根据“信用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的词义解释,设计指标扣分分值时,主要考量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对应的扣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