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发票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7项支出
来源:简道财税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4-02-05 | 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境内发生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境内支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的,这样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不需要发票的支出有:


  1.工资薪金支出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只需要提供工资表、转账或现金发放证明、办理了扣缴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税前扣除。


  2.发放福利金、抚恤金、职工困难补助等


  公司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提供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可以税前扣除。


  3.补充养老、补充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凭委托协议、资金支付记录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4.社保、工会经费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5.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辞退补偿金)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辞退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相关支出,支付员工的辞退补偿金以包含辞退补偿条款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审批流程、员工的身份信息,付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差旅费津贴


  出差期间的差旅费津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以包干制报销,前提是单位建立了适宜本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制度,标准合理,业务是真实的。


  在此基础上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不需要发票,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当合理、符合经营常规。


  税前扣除时,需要有差旅费报销单,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证,如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出差的证明材料。


  7.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规定,不征税(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公司应制定误餐补助的管理制度,按照员工实际外出天数乘以适用的标准计算,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会计处理上建议单独发放,不要并入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凭证后应附经过审批的计算表。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误餐补助,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提供经过审批的误餐补助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8.发放的消费者、客户的微信红包/优惠券/现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


  9.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可以凭借资产折旧或摊销表税前扣除,但是若外购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没有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无法确认其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费、摊销费也不得税前扣除。特殊情形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10.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支出


  企业发生的各项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11.现金折扣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尽快付款而提供的一种债务金额的折扣。它和原始销售业务无关,只和债权债务结算有关,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不需要发票,应当以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2.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协会会费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提示: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3.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14.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年度终了时需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5.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

 

  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16.个人抬头凭证


  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个人抬头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发票抬头为个人。


  17.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企业如果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18.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


  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补偿款,属不征税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等税前扣除。


  19.部分在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具体如下: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0.特殊情形下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21.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接受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2.租用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3.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支付利息


  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 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北京税务局答复: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2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


  (1)企业核定征税期间购入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5.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6.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27.判决书确认的企业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取得发票,凭法院开具的收据即可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