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收入人群个税管理的思考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3-11-24 | 44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年来,明星、网红等高收入自然人税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依法加强对高收入自然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不仅是提高纳税人遵从降低纳税人风险的重要抓手,更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高收入自然人的税收特点


  (一)行业领域深,征管难度大


  5G 网络催生网红大军,用户打赏、带货佣金让直播平台迅速集聚大量高收入人士。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具有交易主体流动性强,交易信息隐蔽等特点,税务机关很难完全掌握相关主体的涉税信息,税款流失风险较大。另外,资本逐利IPO 项目逐渐增多,大型 IPO 和股权激励计划助推量高监、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士成为新的高收入群体。鉴于IPO过程涉及税会差异、税收优惠享受以及整体改制时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等诸多专业性、复杂性较高的财税问题,税收征管工作难度较大。


  (二)收入来源多,财税业务难


  高收入自然人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掌控着许多私人控股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公司和基金等,收入来源相对广泛,既有劳动性收入,还有资本性和财产性收入 ; 同时,其财富积累形式多样,往往涉及股权期货、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其应税所得不再局限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收入,更多的可能是利息、股息、红利以及财产租赁转让等资本性、财产性收入,涉税业务相对复杂。同时,部分高收入自然人长期进行国际流动,可能引发税收居民身份判定、税收协定适用等问题。


  (三)避税方式多,涉税风险高


  面对较高的税收负担,高收入自然人往往聘请专业的财税团队,通过在避税地或者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通过重构业务流程、转换收入性质,通过借款还款等资金拆解手段或者通过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等方式对税收进行筹划。由于缺乏税收事先裁定制度,高收入自然人的税收筹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是否属于逃税范畴需要税务机关事后审查,涉税风险相对较高。放眼世界,“一元年薪”“家族信托”等避税现象屡见不鲜;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等逃税问题也时有发生。



高收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国际借鉴



  (一) 英国


  作为世界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英国政府整合公司注册、个人社交平台、不动产登记等 28个数据库,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系统。同时,围绕消费与收入的匹配性分析,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HMRC) 搭建功能强大的 CONNECT 数据库,全面收集、比对车辆登记、土地管理、商家收单等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收入、消费、资产和交易数据。


  另外,HMRC 以资产总额 2000 万英镑为高收入高净值标准,组建金融行业团队,专门调查、管理过桥基金私募基金和银行业高收入自然人;组建财富新星团队重点关注财富值迅速增长、即将满足高收入定义的纳税人。


  (二)美国


  美国国内收入局下设专门机构,采用“企业法”全面审计净资产或收入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及其关联企业,重点排查滥用税收优惠条款等具有特殊避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重点检查其资产、损益、利益分配和相关费用的支出情况。同时通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开设银行账户或拥有金融资产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依法申报金融资产持有情况和收入取得情况,防止这部分高收入自然人将资产转移到海外。


  (三) 其他国家


  澳大利亚依托 E-Tax 信息系统,在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数据,对纳税人的自主申报信息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信息进行准确性验证韩国实行涉税信息的强制披露,对披露人、披露内容披露时间以及不遵从的后果进行明确规定 :瑞典推行自愿披露政策,纳税人可以对前 6 个纳税年度的申报信息进行修正。日本建立税收等级申报制,用“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区分纳税信用等级;德国建立信用等级体系,公民通过依法纳税积累纳税信用等级。



我国高收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分析


  (一)税制结构尚需优化


  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收入适用 3% ~ 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以及财产租赁转让等资本性、财产性收入适用 20%比例税率。高达 25% 的边际税率差,给高收入自然人较大的税收筹划动机和空间。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反避税途径及法律框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高收入自然人的税收筹划。另外,在鼓励投资的历史环境下,较高的资本性、财产性收入筹划又让高收入自然人享受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收入分配形成逆向调节,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二)征管基础尚需夯实


  2016 年,国家税务总局从收入和资产净值两个维度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进行定义,但没有明确具体标准。2017 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对高净值账户进行明确,即账户加总余额超过百万美元,未提及高收入自然人。目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均未设置专业化的高收入自然人管理机构,也没有将高收入自然人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范畴,缺乏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各级税务机关难以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管理,日常征管工作用力平均,重点不突出。


  (三) 管理机制尚需完善


  目前,税务部门的外部数据主要来源于工商、财政、人社等部门,与大型互联网公司,与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的信息交换机制尚未建立,高收入自然人的交易信息、收入数据难以获取,涉税信息的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对称、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与数字经济发展形势不协调,对新产业新业态高收入自然人的监管尚处于个案处理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税收征管模式。针对高收入自然人的分类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仅要求其在扣编义务人未扣缴时进行自行申报。“双向申报”的强制性不足。



加强高收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一)优化税制结构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工具。针对高收入自然人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规范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逐步减少分类所得或者将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资本性、财产性所得项目等方式,降低不同收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压缩高收入自然人避税空间。


  同时,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途径及法律框架尚不完备涉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借鉴美国、韩国等经验做法,对税收筹划实行强制披露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高收入自然人的逃避税行为。


  (二)夯实征管基础


  明确高收入标准。可参照国际一贯做法,综合考虑国内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主体的资产配置和收入来源以及与大企业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定期公布、动态调整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高收入标准。完善征管架构。适时成立全国性的高收入自然人管理机构,专门负责高收入标准的确定,信息共享机制的制定、风险指标与模型建设等工作。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高收入自然人较为集中的省市,参照设立省级高收入自然人风险管理中心,承接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风险应对和税收管理指引的制定工作。其他省市暂将高收入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工作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辅导等日常工作。


  (三)完善管理机制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在加强对工薪阶层等临界纳税人“放”和“服”的同时,对高收入自然人要健全以“数据集成 + 优质服务 + 提醒纠错 + 依法查处”为主线的服务与监管体系,逐步加强“收”和“管”。二是深化信息共享。加强与工商、银行、个人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实行支付报送制度,定期收集商事主体的支付数据,加大对自然人收支情况的监控积极推进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同时针对高收入自然人的分类所得,建议深化惩罚性措施建设,加大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扣缴义务的责任,增强逆向激励,提升源泉管控力度。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政策,在建立健全“一人式”自然人涉税数据信息库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高收入自然人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指标体系,积极构建涉税风险分析模型,动态监控高收入者的交易活动、资金流向和纳税情况,实时关注高收入者的股权投资收益、经营利润等非劳动性所得项目,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