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本应补税2700万,经行政复议税务处理决定书撤销!
来源:陇上税语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3-05-31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年报显示,你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园税稽处[2022]308号),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于 2017 年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存在少交税款及滞纳金 2,700.67万元,公司于 2022 年11 月缴纳了税金,相关金额占你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132.57%。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内容。


  公司答复:


  根据2022 年 9 月19 日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下发的苏园税稽处〔2022〕30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被认定存在如下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少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年度3月份公司将二处房产记入固定资产,其中一处房产于2019年3月份度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于当期起缴纳房产税;另一处房产于2021 年度12 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截止2019年底,该处房产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公司应从2018 年 3 月起至2019年底这段期间内,需补缴纳以上二处房产未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所对应的滞纳金,认定需应补缴房产税1,213,960.55元和滞纳金836,829.4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351.30元和滞纳金1,446.93元。


  2、房产装修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的期间内,对上述的二处房产进行装修,并将相关支出407,705.71元记入在建工程。2019年度公司将上述的支出调整入管理费用。《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款61,155.86 元。


  3、为关联方承担的贴现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5月公司支付银行承兑给陕西通家,6 月份陕西通家将承兑贴现,贴现所产生的利息支出748,333.34元按照相关约定由公司承担,《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112,250.00元。


  4、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对陕西通家提供财务资助,《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纳税申报时需调增相关的利息收入,并依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2018年度确认利息收入20,026,942.64元,该收入需补缴增值税以及相应附加税;2019年度账载利息收入 0 元,但纳税申报时应确认利息收入67,468,673.83元,该利息收入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相应附加税;《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公司应补缴增税4,952,582.07元,对应滞纳金2,642,170.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6,680.74 元,教育附加税148,577.47 元,地方教育附加税99,051.65元,对应滞纳金184,951.89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547,453.84 元,对应滞纳金4,250,577.50 元。


  5、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因关联公司苏州新海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非经营性占用新海宜资金,新海宜存在大额借款与利息支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子公司占用的资金所对应母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认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1,750,252.82元,对应滞纳金856,423.13 元。


  《税务处理决定书》累计认定企业补缴税款2,700.67 万元(税款1,823.43万元+滞纳金877.24 万元)。



  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于11月底缴清了以上税金,并于11月10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对稽查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公司对第4 项提出申诉,主要意见归纳如下:


  1、公司对陕西通家形成的财务资助,其中有代采购和代销售,在会计上虽然确认为财务资助,但是实物流转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企业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因此不应进行纳税调增。


  2、公司虽然有借款给陕西通家,但是并未收到利息资金。如果税务部门认定企业需要纳税调增,那对应的调增依据应为和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应按照当年度融资的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增,而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纳税调增。


  江苏省税务局于2023 年2月14日出具《苏税复决字[2023]5 号》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园区税务局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园税稽处〔2022〕308号)予以撤销。目前该事项工业园区税务局正在重新核查中,尚未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