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企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2、央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具体的金融16条有哪些?
(1)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2)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3)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5)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6)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7)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8)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9)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10)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11)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12)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13)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14)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15)优化租房租赁信贷服务;(16)拓宽租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装修房,其装修费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提费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7、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竣工验收,准备销售的商品房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