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于个人消费的汽车申请退税,税局认定偷税
来源: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2-08-30 | 44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税一稽罚[2022]6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退还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241,121.43元,其中包括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额合计145,923.03元,属于你单位实际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机动车、空调等货物(服务)(发票情况详见附表),造成多申请并取得增值税退税款合计145,923.03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你单位将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分别在2019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以及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计提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286,038.44元,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07,842.60元,2021年度118,625.64元。


  2、你单位为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的机动车购买保险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44002000511,发票号码为85181693,价税合计16,414.90元,在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16,414.90元。


  3、你单位在2020年8月购进二手车1辆(车牌号粤A-797VU),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044002000117,发票号码分别为00196271和00114325,车价合计990,000元,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计提折旧,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118,340.01元,其中:2020年度22,310.01元,2021年度96,030元。


  4、你单位为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的机动车、第3点二手车等车辆一并购买车船税,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合计8,160元,其中:2020年度3,960元,2021年度4,200元。


  上述第1点至第4点的费用均与你单位经营业务和取得收入无关,你单位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合计428,953.35元,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34,112.61元,2021年度235,270.54元,至检查日止没有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电子税务局申请界面截图、相关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4)向你单位财务负责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玉燕及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表;


  (6)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7)其他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58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45,923.03元,同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978.51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2020年度和2021年度虚报亏损额合计369,383.15元,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15号),你单位已作相应更正申报。

  纳税人名称:广州市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合计148,901.5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5,923.03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978.51元;

  2、对你单位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8,469.16元。

  处罚款合计167370.7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点评


  近年来,国家为稳定宏观经济,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将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品如“豪车、游艇”等挂在公司名下,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将相关税费、保养维修费用等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得以抵扣,如果产生留抵税额还可以申请退税,这样看似可以“避税”,实则可能涉嫌偷税。在此提醒企业,在进行资产购置、转让等环节时,一定要注重涉税问题,做好合规处理。


  在资产购置环节: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的处理,企业购入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或服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须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资产转让环节:


  增值税的处理,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有偿转让,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是低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市场公允价格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如果是将车辆等资产低价转让给股东、员工等企业内部人员,对于转让金额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视同股东分红或者工资薪金等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