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乳检刑诉〔2022〕20号文显示,被告人粟某某指示被告人詹某某按照韶关**公司方某某(“方姐”)的要求,为方某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粟某某在未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按要求为**公司运货的司机代开运费发票,并安排被告人詹某某具体实施操作,被告人詹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被告人粟某某实际控制的个体户、公司中挑选出乳源县*甲建材批发部、乳源县*乙建材批发部、乳源县*丙建材批发部、浈江区*甲建材经营部、浈江区*乙建材经营部等五个纳税人,在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间共计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张,票面金额合计172648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詹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粟某某、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粟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视情况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视情况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虚开发票罪有以下表现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第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