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税稽罚2024***
行政相对人名称:***分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人员一是通过实地突击调查,发现你公司收款方式有公司对公账号、美团、微信二维码三种类型。
并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收款账号的交易流水记录。
二是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了你公司对公账号及柴某某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比对发现与你公司提供的流水信息一致。
你公司2022年公账收款3000.00元、美团账号收入1,563,012.29元、微信二维码收入546,963.09元,共计2,112,975.38元,以上微信二维码收入中已减去收取并微信退还的住房押金。
三是要你公司提供财务账簿资料,但检查期间一直未提供,对此,检查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你公司表示无法整改,同时表示由于公司成立之初,财务制度不够完善,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未能及时获取,因此当时未做账,纳税申报时成本也是预估的,特此申请将202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