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行政主体单方面“发号施令”的工作方式已经无法很好地解决经济社会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因此,行政主体要转变管理者的身份观念,秉承平等理念,合理运用柔性执法手段,坚持执法与教育、服务、疏导相结合,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诉求,引导其自觉守法,做到重教育、轻处罚,多教育、少处罚,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进柔性执法是税务部门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治理效能的重要着力点。近年来,税务部门聚焦纳税人诉求,不断推广“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柔性执法更进一步。
税务部门柔性执法的实践要求
柔性执法理念有待加强。受我国历史传统和文化习惯的影响,行政机关往往以“官”自居,重管理、轻服务,在执法过程中倾向于采用效率更高的刚性手段。与此同时,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与权利保护意识也有待提高,因而在实践中,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柔性执法理念尚未得到征纳双方的普遍认同。
柔性执法与依法治税之间存在不协调现象。在税收实践中,有的干部未能完全厘清依法治税与柔性执法的关系,将依法治税等同于刚性执法,并将其与柔性执法对立起来,认为提醒、劝诫等方式是对依法治税原则的破坏;有的干部把柔性执法权限过度放大,逾越了法治的框架;还有干部把法治等同于机械、僵化的法条,惯用“生、硬、冷”的执法方式,不善于使用告知、解释、说理等柔性手段去更好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柔性执法制度不够健全。一是柔性执法缺乏明确的税法规定,一方面相关系统规范性的理论总结和制度规定存在空白,另一方面柔性执法在一些地方实践中存在临时化、机械化等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柔性执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二是大部分的柔性执法方式缺乏具体的监督措施和问责机制,存在个别税务人员利用柔性执法灵活多样的特性进行权力寻租等风险,部分柔性执法方式如和解、协商等容易成为“收人情税”等的操作途径。
税务部门推进柔性执法的建议
创新执法理念,奠定柔性执法的思想基础。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思想基础,也是税务工作落实落地的目标指向。税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先进的柔性执法经验,既强调执法刚性,也不弱化行政柔性,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充分发挥以“柔”克刚的作用,提高税务执法管理效能,进一步和谐征纳关系。要贯彻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税收监管理念,按照无风险不打扰、有风险先提醒、有违法必追究、全过程可监控的基本原则全面设计制定柔性执法制度。
培养专业化人才,提供人力保障。柔性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与教育、服务、疏导相结合,侧重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和对违法行为的修正,目的在于将柔性、文明执法融入税收管理工作中。面对此要求,现实中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还有待提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更加注重挖掘培养熟悉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安排其从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等重点工作,从更加专业的角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推动柔性执法在税务部门落地生根。
完善执法依据,为柔性执法提供制度保障。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刚柔相济的执法方式,发挥“刚”“柔”的互补作用,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柔性执法中找到平衡点,切实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建立科学完备的柔性执法制度。及时总结提炼税务执法实践经验,推动制定柔性执法操作规范,为柔性执法提供可操作的制度基础,同时细化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规则,合理确定裁量标准。二是完善税收柔性执法的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柔性执法监督机制,相应做好执法风险预防、处置、应对工作。三是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围绕执法主体、事实证据、执法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开展税务执法案卷评查,强化对柔性执法的监督,完善柔性执法的具体构成要件,促进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防止柔性执法因滥用而偏离法治轨道。四是积极营造由税务系统内外部力量共同参与的监督氛围,在税务系统内部考评监督的基础上,借助人大、政协、媒体等外部门的力量综合评定柔性执法效果,推动柔性执法质效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