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负责人是一家公司经营的核心人员之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应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进行任免。因此财务负责人同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应该是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所信任的人。
但在很多民营企业中,财务负责人往往就等同于公司的会计,同老板之间可能仅仅只是雇佣或者服务。一旦关系没有处理好,老板同会计之间出现矛盾,会给老板带来风险。如果老板自己都不够重视,那更是将风险无限放大,甚至给自己带来无妄之灾。
经典税案老板因会计诬告被错误羁押22天
王老板在江西某地经营一家贸易企业(A公司),于2013年6月聘请张三担任公司会计。2015年,因为A公司不再经营,王老板所有的资料交由张三,让其进行注销。因为王老板离开公司前没有支付工资给张三,张三便心生怨恨,就有了利用王老板的A公司赚钱的想法。之后张三将A公司的名称进行了变更,且自行增加了经营范围,利用A公司在其掌控中,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为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金额820余万元,税额近140万元,价税合计约960万元,经认证抵扣税款约138元。张三收取了他人支付的开票费用共计462532元。
由于A司开出的发票没有进项抵扣,2017年2月份、3月份A公司在季度申报中不能通过,张三就利用自己掌控的另一家B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及自己任该公司的会计身份(张三于2013年底到B公司任会计,该公司后期没有经营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9月将公司法人进行变更,变更手续由张三进行办理,后该公司由张三一直进行纳税零申报延续至案发),到税务局申领发票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B公司原来剩余的13份发票(开错作废10份),于2017年2月-3月一共向A公司开出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张三为A公司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8年8月,公安机关对A公司和B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立案侦查。由于张三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会计,2018年8月,公安机关两次传唤张三进行询问(询问适用于证人,说明此时公安机关还未将张三列为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张三表示对A公司和B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知情,自己领取的发票全部交给了A公司的王老板和B公司的负责人,他们自行对外开出的。2018年9月,公安机关又对张三进行了两次讯问(讯问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说明公安机关此时已经认为张三涉嫌犯罪),张三交代是A公司的王老板让他到外面购买发票,并谎称王老板给了自己12万元用于购买发票。
由于张三的故意诬告,造成王老板被侦查机关错误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被上网追逃。2018年9月18日,王老板被抓获,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错误羁押22天。在王老板被错误抓获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再次对张三进行了讯问,才承认了A公司和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全部由自己一手操办,赚取了46万余元,并诬告王老板指示自己购买增值税发票进行平账。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王老板向公安机关证实:张三是A公司的会计,自己比较信任他,把公司一套资料包括公章全部交给张三。2015年7月A公司倒闭,自己交代张三把公司注销,之后就回当地了。张三每月工资800元,自己实际上还欠他3、4个月工资。A公司的公章及账户都是张三在管。
张三供述:因为王老板欠自己的工资及公司年检的款,一年多都没给自己,电话也不接,所以就对他怀恨在心。但他的公司在自己的掌控中,就想拿他公司开发票赚一点钱,正好弥补之前的损失。
经审理,张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没收张三犯罪所得462532元。
王老板虽然没有参与张三的犯罪活动,但仍然因为张三的诬告而被错误羁押22天。在税收管理的角度,就A公司而言,确实进行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因此受到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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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在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建立完备齐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应团队,既不现实,也不一定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民营企业家虽然具备超越一般人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验,但财税知识和管理水平并不一定是其强项。因此,通过聘用会计(甚至是兼职)的方式解决企业经营的财务需要,虽然可以解决基本的账务处理的需要,但由于民营企业家对财税的不擅长,实际将企业的财税风险置于不可控的状态,完全寄托于会计自身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但同时具备这两项水准的专业财税人员,能否同企业家彼此相互满意,也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
企业发展之初,以业务效益为导向进行经营,风险尚在企业家能力的控制范围之内。但业务的发展壮大,就意味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业务出效益为导向的经营模式,逐渐演变成以管理出效益为导向的经营模式,风险越来越超出企业家所能把控的范围。企业家日益感受到风险的增加,以财税风险为主的各类风险也集中爆发。因此,对于中小民营企业家而言,尽快建立稳定而且合理的财税管理模式,是个人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基本有两种解决思路。
第一种思路,企业家应该正确认识财税管控对于自身安全发展和企业健康经营的重要性,有意识地在自己的核心团队中吸纳具有财税背景或者知识的人员。该人员不一定需要亲自参与财税的事务性工作,但至少要满足两个基本需要,一是同企业家相互的高度信任,二是能识别财税风险。未来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类人员作为企业的核心人员之一,能够弥补企业家在财税管理方面的不足,为搭建完善的财税管理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提供管理上的支撑。而且这类人员随同企业发展,了解企业业务,能在业财融合上发挥重要作用,帮助企业家合理平衡业务和财税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优化。
第二种思路,企业家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将财税工作外包,选择优质的财税咨询服务企业。相比一般会计而言,财税咨询企业以企业信誉作背书,以企业管理为保障,不可能出现内部财务人员违反职业操守的情况。专业的财税咨询企业,专业程度既超过一般会计,也远超过初创团队中具备财税背景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包模式下,实质就是采购服务的关系,不存在依赖于某个专业人员的问题,更不存在劳资纠纷,对企业而言更稳定可靠。虽然财税咨询企业不可能像第一种思路中的高管人员高度了解企业业务,但如果能选择一家专业合适的财税咨询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伴随企业成长,同样能从财税合规的角度,既满足企业日常的财税管理需要,又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财税内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