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48个增值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
来源:大汇合审计视野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4-05-24 | 23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风险点1

企业收回逾期包装物押金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 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预计风险】

  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 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以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风险,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建议贵企业及时进行改正,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税款。



风险点2

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而在核算时减除了折扣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与销售额单独开具发票,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少计与之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

  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 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是分别开具了销售发票和红字发票,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已将折扣额减除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的,要加强财务与税务管理,周期性地展开自查,及时调整已经扣除的折扣额。



风险点3

混合销售行为未以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税率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企业在实务中可能统一按照应税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适用税率有误;亦或者并没有对该部分销售形成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存在该种情形,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款未能准确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同时也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带来压力。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加强混合销售行为的管理,严格划分与划定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风险点4

无真实业务却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款项的单位与开票对象,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候,无法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将该部分税款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符合抵扣要求的发票在税前抵扣,多抵了进项税额,使应缴的增值税未足额缴纳,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与税务风险。“三流一致”在实务中理解一直存在争议,2016 年 10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 ”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中提到:国税发[1995]192 号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因此,企业在面对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时,应区分情况具体对待, 建议把握业务真实为首要原则,使得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与真实业务相符。


  【解决方法】

  建议在支付货款的时候认真核对现金流、货物、对应的单位是否一致,定期进行发票的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时进行更正,避免以错误的发票入账。



风险点5

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而多缴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有视同含税收入,未作换算直接计入了销售额,使得该部分重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 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 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未将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将使企业收入虚增,同时也缴纳了更多的税款,加大了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展开自查,对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风险点 6

抵扣外购免税货物在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进一步加工产品需要购进免税产品或者外购免税的机器设备时,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免税期间予以了抵扣,使得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存在着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 号)第五条的规定: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 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当期购进免税货物较多,存在较大的进项税额, 将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对该部分免税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自查,按期比对,对金额较大的购进项目逐笔核对单独管理。



风险点 7

平销行为返还资金的没有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的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在取得的当期未冲减进项税额,致使多抵扣了当期进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第二条的规定: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当期平销行为返还的资金较多,且没有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使得销售收入与应纳的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加强对平销行为的管理,及时冲减当期收到资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定期展开自查。



风险点 8

发生条款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 未在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在同一地方的不同仓库之间发生条款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没有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总机构也未统一缴纳税款而少缴税款,给纳税人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 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 号) 第四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风险】

  如果发生视同销售规定的销售行为却未缴纳税款,且金额较大的,将会加大企业的账务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检查。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加强实物转移的跟踪管理,及时把握货物流向与发票信息,对发生规定情形的销售,及时办理税务事项,加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交流。



风险点 9

企业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做冲减销项税额处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对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已销售货物,后续发生价格优惠、折扣之类的,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即冲减当期销项税额,以此减少当期应税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已确认收入但后期予以折扣、价格优惠的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即在会计处理上做销项税额转出,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对有关发票的查验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有无开具增值税红字专业发票,并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与其对应的业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若是存在上述风险,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0

企业放弃免税权,但选择部分产品适用免税政策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针对免税产品而言,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的税收优惠,税法要求企业如放弃免税权,其全部货物或劳务均应征税。但实务中部分企业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时,仅是针对部分产品放弃免税政策,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会产生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 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免税权的具体运用存在风险,企业在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时仅仅是针对部分产品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这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相关政策是其核查重点,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可能会存在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本企业实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免税优惠政策,企业是否选择放弃享受相关优惠,若是选择放弃, 是否就全部产品放弃享受免税政策, 若是仅就部分产品放弃免税,则存在上述缴纳罚款、滞纳金的风险,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1

抵扣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产品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购进设备或是服务用于免税项目,并将该项设备或是服务的进项税额在销项中予以抵减,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少计当期应纳税款,产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律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修订)》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预计风险】

  企业购进货物或是服务用于免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减。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企业实际抵减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其核查重点,若是存在多抵扣销项,造成少缴税款的,会存在补缴税款及缴纳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检查自身实际抵减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相应真实的票据凭证,以及该货物或服务购进的最终用途来判断是否存在多抵进项的问题。若是存在上述风险,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2

企业从事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没有从高适用税率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同时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不能对其分别核算的也没有从高适用税率,违反了税法上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需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存在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与服务, 对税率不同的货物与服务, 企业未对其分别核算,在此情况下,也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对其从高适用税率,存在补缴税款及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与服务,若是存在,是否对其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有无从高适用税率。若是也无从高适用税率的,请立即调整纠正。



风险点 13

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销售服务等,未及时确认收入,未及时计算销项税额,给纳税人带来少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行检查有无存在对外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若是存在,请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点 14

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未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服务时,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应该计入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如不入账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会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销售商品所取得的价外费用未计入销售额之中,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检查时, 对企业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全额确认其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会产生补交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销售商品时是否将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计入销售额。



风险点 15

外币结算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时适用汇率错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时,需要将外币按照一定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增值税,如果汇率选择不正确就会产生多记或少记销售收入的风险,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将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折合成人民币时应按照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且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如果企业汇率使用错误,则会多记或少计收入,从而多记或少记销项税额。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若是存在,对该外币结算业务的汇率适用是否规范正确,若是存在适用税率错误,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6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预计风险】

  企业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会产生补缴税款并处以税务机关加征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业务是否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如果未转出,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17

特殊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的销售额未及时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特殊销售方式销售产品,如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未及时准确入账,未确认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特殊销售方销售产品,如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未及时入账,未确认销项税额,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查是否存在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销售产品未正确确认收入的情况,若存在,请及时确认收入并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18

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等项目收入,导致未能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有特定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减税、免税政策,企业应该将其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话,则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该优惠,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9 号)规定: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预计风险】

  根据国家规定,如果相关企业未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则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会加重企业税负。


  【解决方法】

  企业要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同时要经常进行账簿自查, 杜绝未分别核算应税和退税项目情况的发生,若存在上述问题,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9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 未适用减按 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为了维持日常的产品生产和企业运营,会存在大量生产器械等固定资产。


  这样的固定资产是需要更新换代的,因此企业会存在大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购进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选择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企业如不了解最新政策,依照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税负。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计风险】

  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的,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但是企业可能不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例如直接按 3%征收率计提增值税,或者按照 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企业会有两种结果,税负加重或者错误计税,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选择 3%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可享受免税政策的业务,若是存在,有无对其适用优惠政策,若是未适用优惠政策,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0

企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标准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残疾人未实际上岗工作,企业即享受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3 号)中的规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残疾人,不符合税法要求即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被税务局追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聘用残疾人参与生产工作,若是存在残疾人生产,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工作,是否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若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调整纠正。



风险点 21

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发票的情形,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等等, 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 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上述行为会给纳税人带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同时也会被暂停享受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 号)中的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 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 36 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预计风险】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暂停其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形严重的将停止对其的税收优惠,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加强管理,加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若存在,请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 22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在计算当期销售额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不符合规定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在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对于从当期销售中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确定会出现偏差,对于书面约定的当期应收款与无书面约定而实际收取的本金,二者之间存在差距,企业若混淆两种情形,未正确适用,则会存在少计或者多计销售额的情况,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预计风险】

  企业在对外提供有形资产融资业务选择扣除的价款本金不符合政策,则会导致减少企业的销售额,从而会少缴纳增值税,因错误运用政策企业会面临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所能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依据,企业需要仔细审查清楚以此正确确定适用的政策,若是存在上述问题,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 23

以保理方式将债权转让未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进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未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未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导致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未向承租方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会要求进行调整,追缴税款,甚至征收罚款,会给企业带来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对于以保理方式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关系未改变,要认真审查,向税务机关了解,要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 24

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对于出租不动产适用政策中需要预缴税款,而并没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或者没有在相关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这些行为会使企业在纳税期内少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预计风险】

  企业存在对外出租不动产业务的,未按照税法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预缴税款手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办理预缴税款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会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对外出租不动产行为,若存在上述行为,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企业有无正确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预缴,若未履行预缴手续,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5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混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征税适用简易计税。如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已扣除相关费用却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低税率,会导致当期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混淆两种计算方式,导致应纳税额申报错误,税务机关会要求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检查自身是否存在劳务派遣业务,若是存在,应当判断企业实际对其所采取的计算方法,是否存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却在核算应用简易计税税率,导致少缴税款,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风险点26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给关联企业时销售价格低于同期、同类、相同的产品价格还低于其他企业的平均价格则会有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预计风险】

  企业如果在纳税筹划时故意降低销售价格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可能会在税务局进行检查时带来查账或者补缴增值税、滞纳金、罚款的风险,也可能会带来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自查是否存在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合理的价格,并提供正当理由,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避免带来一系列风险。



风险点27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未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外出经营,到外县销售产品但是没有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没有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没有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会造成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 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预计风险】

  企业在外出经营时忽略了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或者是出于纳税筹划的原因隐瞒了外出经营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带来补征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外出经营时应该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得外管证,在合法的前提下外出经营。同时企业应该自查是否有外出经营事项没有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纳税,并及时改正。



风险点28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未申报纳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非固定业户销售产品或者劳务没有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没有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造成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十二条第三点规定: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预计风险】

  非固定业户出于纳税筹划的原因隐瞒了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部分或者全部收入,并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带来补征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风险。


  【解决方法】

  非固定业户应该在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时候及时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企业应该自查在以往的交易和事项中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未申报纳税的情况并及时足额地补缴税款。



风险点29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企业未按规定补缴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产品到国外申报出口退税,出口产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会造成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预计风险】

  纳税人利用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假报出口来骗税,或者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被定性为骗税,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杜绝为了蝇头小利来利用出口退税的规定进行骗税等违法犯罪的活动。企业也应该自查是否有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如有发现应该及时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风险点30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没有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租入机器设备、厂房等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没有及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产生多缴纳税款的风险,加重企业负担。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一条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预计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遇到需要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时候,如果遇到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之前税法规定不能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按照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如果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没有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可能会造成多缴税款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解决方法】

  企业以及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更新税法知识,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计算缴纳税款。同时企业应该自查现阶段是否存在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要求但是没有及时抵扣的,可以与税务局协商抵扣方法。



风险点31

小规模纳税人月底或季度销售额不符合免征增值税要求,错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月度或季度销售额核定错误,未达到免征增值税的标准却错误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导致纳税人资格错误,当期少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为了纳税筹划等原因,把本来应该核定为本季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划分到其他季度, 或者直接采取瞒报的方式进行偷漏税,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检查,引发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处罚,也会影响纳税人的信誉度。


  【解决方法】

  建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认真核查每个季度的增值税季度销售额,并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如果超过 10 万元则应该按照规定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



风险点32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未及时一次性抵扣, 造成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购建的房屋,进项税额没有及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产生多缴纳税款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 1 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计风险】

  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前,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 2 年抵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没有注意到最新政策的变化,对于新购入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以前尚未扣除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及时去税务局抵扣,导致企业部分资金不能及时收回,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解决方法】

  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更新税法知识,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计算缴纳税款。同时企业应该自查现阶段是否存在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没有及时抵扣的,可以与税务局协商抵扣方法。



风险点 33

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未扣除,造成多缴税款的风险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外派、员工出差等情况时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抵扣进项税,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计风险】

  企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发文之前,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由于政策的改变,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如果不了解政策的变化,不抵扣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存在多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以及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更新税法知识,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计算缴纳税款。同时企业应该自查现阶段是否存在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与税务局协商抵扣方法。



风险点 34

将不符合标准的公益性捐赠错误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但是没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而是直接捐赠给非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此时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视其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则会带来少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政策延期) 第一条规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 18 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预计风险】

  企业可能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但是没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而是直接捐赠给非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但是此时自视为公益性捐赠支出, 没有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很可能被认定为漏税,带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影响纳税信誉度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这样才能免征增值税,并且避免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来隐瞒应税收入。



风险点 35

不合规抵扣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将不合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凭证错误类别有的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等;也有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不需要立案查处;严重的为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 号)第一条规定:

  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合规凭证进行抵扣,未做纳税调整,技术性的错误需重新申报,一般性违规行为需缴纳滞纳金、罚款。严重的涉嫌偷骗税,需面临立案查处。


  【解决方法】

  企业要核查是否存在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风险点36

以旧换新销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本条风险点不含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情况)时,未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而是按照扣减旧货物收购价格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少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 号)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含金银首饰),对新货物的销售应按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如果企业将销售额扣减了旧货物收购价后缴纳增值税,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有则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 37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非正常损失。企业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在当期抵扣了进项,导致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预计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因管理问题,造成购进货物或是在产品、产成品等产生非正常损失,却未将进项税额转出,而是仍然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本期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建工程所耗用物资等发生的损失是否为非正常损失,如为非正常损失,则将其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点38

企业从非直接从事种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自产农产品不得扣除进项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购进农产品,但其销售方不是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而是从经纪人、中间商等处购入,但对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扣除处理,不符合可抵扣的条件,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自直接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的其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可按买价乘以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必须是从直接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


  【预计风险】

  企业从经纪人、中间商等处购进农产品,不是从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处直接购得,并按买价一定比例计算扣除了进项税额,多扣除了进项税额,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查看购销合同,核查本期所购进的农产品是否是从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处直接取得。



风险点39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实务中企业常常未并入企业当期收入,而是计入其他付收款等科目,未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预计风险】

  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未缴纳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审核“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结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 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未缴纳则补缴。



风险点40

企业金融商品买卖差价计算不准确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的金融商品转让,因在股票、债券、债券红利收入余额的计算差额扣减项方面,或者在跨年度结账金融商品的负差计算方面存在计算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2 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计风险】

  企业因频繁买卖金融商品转让,在计算价差时,存在计算不准确、不完整等,导致少缴纳了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路径“投资收益”下的明细科目,并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确保计算准确,足额纳税。



风险点41

企业支付与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向银行贷款,在贷款的同时,银行除要求支付利息外,还要求企业支付与该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计风险】

  企业向金融机构等贷款,在贷款的同时,除支付利息外, 还支付附加费用,如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纳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本期是否支付了与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如支付,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点42

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可选择按照简易征税方法缴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适用减税政策,但是企业如果没有将销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会产生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如果未按照规定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导致企业违反规定,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如果存在应该及时改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筹划时需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按照规定进行账簿记录, 完整准确地记录和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税款。



风险点 43

企业外购水电进行销售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将购入的水、电销售出去,这在税法上是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货物,企业可能出现未及时确认收入,未及时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销售购入的水、电的时候,属于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会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行检查有无存在将购入的水、电对外销售,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若是存在,请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点 44

房地产企业发生“ 以租代售 ”业务隐瞒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以租代售”是房地产企业出租空置的商品房的同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在固定的期限内购买所租的商品房,开发商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如果租房者付清冲抵租金后的房款,便取得了该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先期交纳的租金退回或者作为开发商收取的房租。上述行为很可能导致少计收入,带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预计风险】

  房地产企业用“以租代售”形式销售房屋,以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的,存在少计不动产租赁收入,以及少计销售房屋的收入,少缴纳增值税。此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存在以冲抵租金的房款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的情况。


  【解决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房屋,不得不采取“以租代售”方式销售房产的,应关注经营租赁和不动产销售计税收入的具体金额,确保不少缴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风险点45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入账,少预缴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预售的情况,由于管理疏忽或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收款等原因,出现预收款未及时入账,出现不确认或少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18 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计风险】

  预收账款没有准确及时核算,使得预缴增值税时点延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从而产生罚款及滞纳金。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存在预收账款不入账的情况,应在预售行为发生时,按政策要求时间将符合条件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46

房地产企业以商品房抵债未计销售额,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以商品房抵冲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等,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当中,未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 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 协商决定的, 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预计风险】

  采用以房抵债情形,没有确认收入和成本,而是直接减少存货成本、冲销往来账款等,使企业未计入销售收入, 产生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同时带来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自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资本公积以及往来科目”等是否有大额红字冲销,同时对未售房源实时跟踪盘点,比对销售台账及财务核算数据, 翻阅相关合同,通过摘要内容和原始凭证等资料,确认是否存在以房抵债未确认收入的行为。



风险点 47

将持有物资对外投资未按照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处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一些企业将持有的、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存货等作为实物对外投资,往往按账面价值确认收入,未按照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处理,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规定: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规定: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预计风险】

  企业将持有物资、原材料、残料出售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会对企业的收入、增值税及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对投资协议的条款进行风险评估,对外投资价格应符合税收公允的原则。



风险点48

房地产企业签订阴阳合同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列示真实的合同履行金额。而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列示的金额要少于真实发生的合同履行金额,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第 18 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预计风险】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金额不一致的合同,隐瞒收入或者改变收入的性质,改变适用的税率,少缴增值税,同时带来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当事人应按照真实的合同履行价格订立相同合同,防止阴阳合同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