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一稽罚〔2024〕53 号显示,经查,深圳市游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游良文化”)于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间向钟**、蔡**、赵**、王**、洪**等人通过私账发放钱款(一般劳务报酬及偶然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 十一条的规定。
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深税一稽通〔2023〕1135 号),责令该公司限期代扣代缴税款,该公司限期内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八条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共造成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13581.27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 1:询问笔录, 用于证明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
证据 2:申报记录,用于说明相关人员申报情况;
证据 3:纳税证明,用于说明相关人员缴税情况;
证据 4:代扣代缴记录,用于证明公司扣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游良文化2020-2022 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1613581.27 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共计806790.63元。
以上罚款合计 806790.63 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该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 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该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税务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游良文化为国内一线MCN机构(网红孵化机构),创立于2019年,总部设于深圳,同时在杭州、成都、上海设有分公司,是一家以短视频为核心,拥有IP孵化、达人电商、红人直播、纸媒杂志、品牌代运营、影视综艺等主营业务的全方位多渠道变现的新网络文化娱乐生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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