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企业间无偿借款有无税务风险?
企业间无偿借款,即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有悖商业原则,关联企业除外。
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处理,我们可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讨论。
(一)增值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法规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提醒: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无论有偿或无偿,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不征收增值税。
2.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特例: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非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不会出现无偿拆借资金的情形。无偿拆借资金往往出现在关联企业之间。
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出借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加收利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一百二十条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法规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重要: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一旦拆借方无法偿还,出借方因该借款形成的损失为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就亏大了。
案例二:老板名下2家关联企业无偿借款,法律上允许吗?
若是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种民间借贷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注意:老板名下2家关联企业无偿借款,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上由于属于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风险。实际税负相同并不造成税收总体上减少的一般不做纳税调整。
法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