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心理不可取!虚开发票后注销公司被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3-08-16 | 24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显示,一纺织公司通过POS刷卡形式隐藏资金流转轨迹,并在不同地区、多个账户之间以“快进快出”的方式流转资金,虚开发票近4000万元后,注销税务和工商登记,逃避税务机关监管,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稽一处〔2023〕64号


  ****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8日对你(单位)2018年2月24日至2020年11月30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我局立案检查前已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登记,经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所有账簿资料已卖掉,公章及证件已销毁,无法提供检查相关的证据材料。


  结合对你单位涉税事项办理核查、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以及银行账户等情况的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你单位存续期间自开品名为棉花的收购发票,价税合计约3590万元,集中在12个自然人名下,均为河南周口地区商水县人,从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及其老婆账户查询,均无付款记录。


  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共向下游17户企业开具3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004403.51元,税额5027813.49元,品名均为纱或棉纱,多为常州、杭州、商水、周口等地企业。经梳理你单位及相关个人银行流水,你单位收取下游货款后通过POS刷卡形式隐藏资金流转轨迹,并在不同地区、多个账户之间以“快进快出”的方式流转资金,明显不符合经营常规。


  综上,我局认定你单位自成立以来,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金额34004403.51元,税额5027813.49元,发票开具后注销税务和工商登记逃避税务机关监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税务登记表、企业状态信息表、电话联系记录、询问笔录、上下游发票明细表、银行账户查询、增值税申报表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3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004403.51元,税额5027813.49元)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暂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