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药器械行业检查:医疗公司给医院返利被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3-08-09 | 20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23年医药器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一医疗科技公司存在给医院返利价值433.09万元实物的情形,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被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追缴税款55.80万元。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23年医药器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以及分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账册凭证进行了实地检查。结合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医保数据8297.35万元(医院实际收货金额)与7864.19万元(企业申报累计数)不符,其间有433.16万元差额。经查,主要原因为江苏泽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在这期间的医疗设备耗材销售配送业务有一定比例的返利。各类品种的返还比例不一,返还时间一般一年年底一次,均以实物形式返还。因上述返利均由周**采购按返还比例赠送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也未取得发票,其成本也未计入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账。其中2020年返还1138780.94元,2021年返还1804666.22元,2022年返还1387489.39元,合计金额4330936.55元。各分公司均与医院签订合同,独立核算营收,进行账务处理,纳税申报。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周**询问笔录、周**本人提款支付凭据、部分实物返利送货单据、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检查中,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扬税稽二罚告〔2023〕17号)。你单位表示无异议。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通过对你单位实地检查,结合你单位提供的各类证据资料,没有发现你单位利用他人小规模企业空白发票套打开具和非法利用作废发票联次不全偷税的问题。但上述年度的实物返利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


  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增值税131010.20(1138780.94/1.13*0.13)元; 2021年12月增值税207616.47(1804666.22/1.13*0.13)元; 2022年12月增值税159622.67(1387489.39/1.13*0.13)元,上述合计498249.34元。


  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170.71元(131010.20*7%);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533.15元(207616.47*7%);2022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173.59元(159622.67*7%),上述合计34877.45元。


  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教育费附加3930.31元(131010.20*3%);2021年12月教育费附加6228.49元(207616.47*3%);2022年12月教育费附加4788.68元(159622.67*3%),上述合计14947.48元。


  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620.20元(131010.20*2%);2021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4152.33元(207616.47*2%);2022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3192.45元(159622.67*2%),上述合计9964.9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