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跨境资产转移的税务合规要点
来源:海邦集团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3-07-24 | 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居民资产转出税务合规法律规定


  1.移民转移的税收征管规定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两种形式的自然人财产变现、汇出境外的行为进行监管。根据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或继承转移的,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2005年,为有效配合上述《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更细致的规定了国家税务机关对中国居民在办理移民转移过程中,就资产变现的完税情况进行审查的职责要求:


  1)如果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应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2)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核实;


  3)对申请人没有缴税的应税行为,应当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后开具税收证明;


  4)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5)申请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的,伪造、变造、涂改税收证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2.“离境清税”税务征管规定


  针对存在移民安排的自然人,除了资产变现和移民转移有关税务征管要求外,还涉及“离境清税”的征管规定: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离开国境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边防或海关限制其出境的一项制度。


  实行离境清税制度,有两个法定的必要条件:


  1)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有欠税,或单位纳税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有欠税;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不能依法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移民接收国/资产转入地相关资产处理


  当前,部分国家对新移民的转入资产具有资产处置和申报要求,如:

  

  (1)美国:对于移民至美国并成为美国税收居民的自然人,美国联邦法律要求其报告全球收入,包括来自外国信托、外国银行及证券账户的收入。同时,纳税人还需要在附表中报告是否存在外国银行或证券账户,并报告账户所在国家。  


  (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对资产转移有一定的审查,并要求资产转移前必须进行公证,因此在澳大利亚转移资产会比较麻烦,费用也相对较高。


  (3)新加坡:新加坡对信托设立和运作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信托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不仅能享受新加坡税务政策的优惠待遇,而且在资产转移时也能起到优化税务的作用。


  基于上述,如我国自然人通过移民、投资、信托等方式,将其资产转移至境外,则可能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变化、长期停留在境外等客观事实,并据此构成其他国家的税收居民(具体需根据各国对其税务居民的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客观事实并不必然导致自然人丧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在同时构成两国税收居民的情况下,自然人将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