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往往会成立一些子公司,进而与原来的公司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这个时候,母公司很可能没有具体的业务收入,但却有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如总部行政、人力、财务等部门的人员成本及其他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如此一来,母公司必然会形成一定的亏损,为了弥补亏损,母公司会向下属子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持母公司的日常运营。
那么母公司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合法,以什么形式收取,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条例,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则会增加整个集团的税负。
综上所述,不建议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名义向下属子公司收取费用。
那么为了保证母公司的运营,又该如何进行费用收取呢?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就服务费用收取的关键节点如下:
1、收取服务费用的真实性:母子公司之间需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包含具体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2、收取服务费用的合理性: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必然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问题,因此,母子公司之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如果不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以非公允价格进行收费,税务机关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调整。
3、收取服务费用的关联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一定的业务材料,如合同/协议、发票、银行流水(支付凭据)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流一致”。
综上所述,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人力、采购方面的职能服务,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相关的劳务费用即可正常扣除。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子公司不能进行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职能服务,价格合理,子公司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进行以上业务活动时,一定要保存好有关的业务材料,以备税局核查。
参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