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士3大涉税风险
来源: | 作者:拜伦斯智税 | 发布时间: 2023-05-15 | 27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并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该意见,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基于《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包括上海等省市出台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水平。


  从国家政策出台到各地税局措施落地,现阶段高净值、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风险已然非常严峻。根据各地爆发出来的案件归集,高净值、高收入群体个税风险高发点主要分布在以下领域:套用核定征收、财政返还方式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股权转让不申报或虚假申报;阴阳合同、现金收款方式隐匿收入;转变收入性质逃避纳税;利用税收洼地转移收入等。


  (一)阴阳合同、隐匿收入


  案例:


  “西安某城项目”系由陕西某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陕西某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元)、陕西某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陕西某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四家关联企业组成,2017年8月16日、8月17日,吴某佺与肖某春等7人分别就上述相关公司同一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二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一份系以合计3780万元的认缴注册资本为转让对价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各方另行签署了转让价款合计为2.691亿元、通过银行转账或冲抵债务的方式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9月转让双方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后,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了吴某佺与肖某春等7人就“西安某城项目”股权转让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款的行为拟对八人作出补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罚款合计1.39亿元的税务行政处罚。


  个别高净值、高收入人群进行交易会采取“阴阳合同”、“关联交易”模式进行恶意筹划逃避个税,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因而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采用“阴阳合同”掩饰真实交易金额,可以将部分收入隐藏,从而逃避缴纳税款。除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外,通过收取现金隐匿收入也是常见的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如商业返点等情形。如今,金税四期即将上线,对各纳税主体的涉税情况进行更全面的监控,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将更加通畅,税务局提出“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表明对于上述重大领域稽查力度将加强,纳税人面临的涉税风险也会更高。


  (二)套用核定征收、财政返还降低税负


  案例:


  肖某某是甲合伙制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87.37%,同时也是乙合伙制医院有限公司合伙人,持股比例5%。


  六盘水税务稽查部门在稽查中发现:肖某某作为合伙人的甲合伙制医院账务管理混乱,成本核算不真实,2015-2020年帐载收入9,104.86万元,收银系统实际收入为10,141.22万元,共隐匿少计收入1,036.36万元;同时,肖某某作为乙合伙制医院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未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


  对此,六盘水税务稽查部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求肖某某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83.43万元,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肖某某隐匿收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141.72万元。


  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生效以来,对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审查愈发严格。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违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或者违规与地方政府达成税收返还协议降低税负,以及通过账外经营隐瞒收入、虚开发票虚增成本、使用企业资金用于投资人个人支出等方式逃避纳税的,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三)股权转让不申报或虚假申报


  案例:


  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


  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


  2021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高净值、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领域是税务征管重点聚焦的领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如果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股权转让时,受让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转让人也不作纳税申报;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以签订对赌协议为由不申报或少申报股权转让收入;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不申报纳税;发行股份购买股权资产未代扣代缴个税,逃避缴纳税款等,将面临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四)个税处理不当或将引发三大涉税风险


  1、被列为纳税诚信失信人


  相较于收入来源单一的自然人纳税人,高净值、高收入人士的收入组成和资产分布更具多样性,税务情况相对复杂。被税务机关列为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可能面临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高消费行为等约束和惩罚措施。对于高净值、高收入士而言,如果因纳税诚信问题被处罚,将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信誉。


  2、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


  个人少缴税款的,首先面临补税责任。对于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等偷税行为,以及不申报纳税的漏税行为,还会面临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个税方面,因税法规定以代扣代缴为第一顺位的纳税方式,对于应扣未扣的情况,一般不加收滞纳金,仅对个人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但已扣未缴的,则可能构成偷税,对扣缴义务人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3、虚开发票、逃税等刑事责任


  个人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薪酬、虚增合伙企业经营成本的,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虚开发票犯罪。个人构成偷税(包括漏税转化的偷税)的,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逃税罪。需要注意的是,逃税罪适用行政前置程序,如纳税人首次偷逃税,在税务行政处理中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缴纳罚款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