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就税费支持政策落实、严查狠打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举行了例行吹风会!
“金税四期+严征管”来了,企业该何去何从?金税四期下的税务稽查重点是怎样的?哪些行业、哪些行为需重点关注规范?
严查狠打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11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明确: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巩固打击成果,不断深化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查狠打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尤其提到将一以贯之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各类违法行为。
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也曾明确:2022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完成“金税四期”(智慧税务)的开发工作!个税平台也将迎来重大变化,不同部门的纳税人身份、单位、家庭、个人收入等数据一体融合,形成全国性的“一人式档案”。
可以说,紧接而来的将是“金税四期+严征管”时代,未来一段时间,必将对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
严征管趋势下,税局查什么?
“吹风会”明确提到:将一以贯之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各类违法行为。
这意味着,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的打击将是重中之重!
结合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及各项政策趋势,以下9个税务稽查方向及行为,企业务必重点关注:
1. 坚持打击“假企业”虚开虚抵发票涉税;
2. 关注资本交易涉税,特别是股权转让涉税;
3. 打击利用私户隐匿收入,大额违规公转私;
4. 打击“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5. 关注长期亏损,长期零申报;
6. 关联交易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
7. 打击“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企业;
8. 检查自然人代开行为;
9. 检查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
一、打击假企业
假企业,也就是俗称的“空壳公司”,是指纳税人为了抽逃资金避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地大规模注册无实际工作人员的“空壳公司”来虚开发票。
这类公司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设立在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或者偏远税务监管宽松的地区;
2)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工作人员;
3)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注册时的场所多为租借;
4)有财产,但没有相应的财产记录;
5)没有经营业务或者没有真实的业务;
6)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有些“空壳公司”的业务不符合“三流一致”条件,有的虽然表面符合,但往来业务却背离基本原理……因此税务机关的稽查重点多在于此!
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有大量技术研发费,发票全部来自于税收优惠地区,这种情况是反常的,从而引发了税务机关的注意,并被当做疑点进行查实,结果被证实为虚开发票!
还比如,某生产医药器械销售公司,却每年发生大量咨询的发票且都来自国内三十多家注册的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等等,这些情况都是反常的,一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从而引发进一步的税务稽查。
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三流一致”问题,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除了自己不虚开发票外,更应该警惕不接收虚开发票!
二、关注资本交易涉税
特别是股权转让涉税,比如印花税、个税等方面。此前就有一则真实案例:
2018年1月,王先生以现金100万元的价格投资成立A公司;2021年7月,其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王先生以90万元的对价转让其所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
而其实,截至转让前,A公司的净资产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
该情况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该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对股权转让收入依据所有者权益150万元核定。
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5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
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被处罚!
本案例阐述了两种情况,同时也是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
1)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即便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若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也应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比如,上文案例假设转让价格为120万元,也会被核定征收10万元个人所得税。
三、打击利用私户隐匿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就曾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几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会被重点监管:
1)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5万及以上;
2)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3)私户转账超过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4)资金流向与经营无关;
除此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取等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合法合规,对于利用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财务流程,很容易引来税务稽查,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等一系列后果~
四、打击假出口
假出口,是指公司没有实际出口业务,而是采用伪造报关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款收汇等手段来骗取出口退税。
而从税务机关历来的税案通报来看,通常是从单证备案资料切入检查,追索到业务的真实性。
例如,某贸易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出口业务短期内数量剧增,且申请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口岸皆为出口骗税频发的敏感货物、敏感口岸,从而当做了疑点;
在进一步检查单证备案资料后发现,海运提单无完整收货人信息;货运海运提单复印件上的签章部分与该公司logo一样,部分签章的底纹、字体明显不符,有明显ps痕迹等问题,伪造嫌疑很大。最终深入调查核实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税款1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虚开发票及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一样都是红线,千万不能碰!
五、打击假申报
假申报,指的是通过申报材料造假等方式,非法获取税收优惠减免,尤其是骗取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
在“吹风会”的通报中,税务部门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打击:
1. 强化打防结合,精准分类应对
在税收监管各环节实现信息互通、结果共享、风险联防,提升一体化风险防控能力;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和精准选案,实现分类应对;
对于通过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手段主观恶意骗取留抵退税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对于因计算错误等造成违规的一般过错行为,予以辅导纠正。
2.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依托税务、公安、检查、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六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先后召开5次推进会,制定22项具体举措,在数据共享、分析研判、联合打击和工作督导等方面深度合作,形成更有效打击团伙性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今年以来,联合查办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777起;联合查办218起团伙性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已提请检察机关批捕751人。
3. 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接连曝光了无数起典型案例,尤其重点聚焦跨区域、团伙性、上下游串联和黑中介参与谋划的虚开骗税违法案件;
同时,不仅还坚持一案双查,曝光了一批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失职失责、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