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海丰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5281********279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汕尾税第一稽 罚 〔2022〕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分别向汕尾市城区两家个体户借用普通发票开具给客户,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向汕尾市城区跨境易百货商行、汕尾市城区百家易购百货商行借用其向税务机关购领的普通发票共1899份,2018年开具含税金额合计537,358.32元,不含税金额521,707.10元,在账簿上少列2018年收入521,707.10元;2019年开具含税金额合计1,749,699.89元,不含税金额1,698,737.75元,在账簿上少列2019年收入1,698,737.75元。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54,591.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6.08元、企业所得税7,404.88元,合计63,752.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我司借用发票的情况说明》、《汕尾市城区百家易购百货商行2018年至2019年发票开具明细》、《汕尾市城区跨境易百货商行2018年至2019年发票开具明细》,证明你公司借用发票并隐瞒收入;
2.《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借用发票并隐瞒收入;
3.海丰县公安局《关于商请联合办案的函》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笔录材料),证明你公司借用发票并隐瞒收入;
4.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无法提供少列收入对应的成本支出的有效凭据;
5.《海丰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18年至2019年)》,证明你公司应补缴税费;
6.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借用发票情况。你公司对以上的事实,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中予以确认,无异议,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你公司借用发票开具给客户,少列收入,对应的成本支出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凭据。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税通〔2022〕2020号),要求你公司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回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情况说明;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限改〔2022〕5号),责令你公司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回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情况说明。你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责令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税通〔2022〕202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税务机关已要求你公司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限改〔2022〕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税务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
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无法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
二、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三、处罚内容
1.你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向汕尾市城区跨境易百货商行、汕尾市城区百家易购百货商行借用普通发票开具给客户,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63,752.80元的行为,构成偷税。你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18年、2019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2018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62%;2019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0%),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的违法程度确定为“一般”,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共计63,752.80元。
2.对你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违法程度确定为“一般”,处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6.5752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10-2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0-2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四、点评
本案是一起企业通过“借用”个体工商户的普通发票对外开具,隐匿收入偷税的案例。个体工商户通常是面对最终消费者的零售行业,由于一些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这使得个体户积攒了一些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开具。由于个体户本身可能享受税收核定、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所以其囤积的富余票就有可能对外“卖票”或者“借用”。企业借票隐匿收入的行为首先属于偷税,自不待言。个体户对外“卖票”或者“借用”,也可能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遭受处罚。